北京农学院研究生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
(试 行)
科研字[2007]第47号
为维护教学秩序,严格教学管理,确保教学质量,保证研究生课程教学的合理性、科学性、延续性,特修订本办法。
一、教学事故认定
由于任课教师、教学辅助人员、教学管理人员的直接或间接责任,导致影响教学秩序、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消极后果,都属于教学事故。根据事故发生的情节和后果,分为重大教学事故、一般教学事故和教学过失三种。
(一)重大教学事故的认定
凡发生下列情况,都属于重大教学事故:
1.教学类
⑴在教学、实验、实习等教学活动中散布违背宪法和法律、违背教书育人基本宗旨的言论,或散布封建迷信以及淫秽等内容,影响恶劣。
⑵任课教师未经研究生部批准擅自停课、缺课4学时(含4学时)以上。
⑶任课教师及相关人员考前泄露试题,造成考试无法进行或该次考试无效。
⑷试题有严重错误,造成考试延误或失效。
⑸监考教师玩忽职守,听任、怂恿、参与考生作弊。
⑹监考未到场,考场秩序出现混乱。
⑺因指导教师的直接责任造成学生在教学、实践或实验活动中受到严重伤害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。
2.教学管理类
⑴故意出具与事实严重违背的学历、学籍、成绩等各类证书、证明,造成严重后果。
⑵教学管理人员丢失学生原始成绩或试卷,致使5人以上(含5人)考试成绩无法确定。
⑶培养方案中应开课程在课表中出现漏排或错排,影响正常教学。
⑷在试卷的印制、传递、保管过程中故意泄露试题或组卷、印制试卷不及时,影响考试按期进行。
⑸在全校性教学调度中,管理人员通知内容不当或未能及时下发通知,造成教学秩序混乱。
⑹不按规定时间上报教学课程规划、教学安排表、实践实习表等,造成全校教学课程表未能按时发放。
(二)一般教学事故的认定
凡发生以下情况,都属于一般教学事故:
1、教学类
⑴非不可抗拒原因上课或监考迟到超过5分钟,提前下课或擅自离开课堂5分钟以上。
⑵在上课、监考时接听或拨打手机。
⑶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交试卷,致使考试安排改变。
⑷未经研究生部同意,擅自变动上课时间、找人代课或停课、缺课(未达到4学时),私自安排教学环节造成不良后果。
⑸监考教师一个考场内收回试卷数少于应交试卷数。
⑹故意提高或压低学生考试成绩,或更改学生成绩。
2.教学管理类
⑴开学后仍未落实教学任务或擅自修改教学计划。
⑵不按规定时间报送毕业生材料、学位论文答辩材料等,影响毕业生毕业工作。
⑶因排课或排考不当造成教室使用冲突。
⑷管理人员通知不及时,致使学生空等教师。
⑸未按有关规定将教室、实验室、多媒体教室、机房等教学设备准备就绪,延误上课。
(三)教学过失的认定
1.教学类
⑴不按教学大纲要求授课,讲课内容出现明显错误者。
⑵实验实习教学中随意减少实验实习内容。
⑶上课或监考迟到或提前下课5分钟以内。
⑷监考教师不认真检查考生的证件,导致没有考试资格的学生参加考试。
⑸授课教师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考试成绩,影响后续工作。
2.教学管理类
⑴下达教学任务或上报执行计划迟误,影响后续工作。
⑵对试卷数量不清点、不检查印刷质量,对考试造成影响。
二、教学事故处理
(一)教学事故发生后,主要或直接责任者应立即向本单位提出事故书面报告。事故发现人或知情人应及时将事故报告给有关部门。责任人所在单位的负责人根据本办法对事故提出认定和处理意见,报研究生部。
(二)教学事故根据情节分别作如下处理:
⑴对发生教学过失者,在本单位范围内通报批评,由本单位领导进行教育帮助,处理过程以书面形式报送研究生部备案。
⑵对发生一般教学事故者,由研究生部在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。
⑶对发生重大教学事故者,由本单位党政领导研究后,将处理意见报研究生部审核,提交院长办公会审批,在其最近一次的职务晋升、评优、职称评审中一票否决。
⑷研究生部对每个单位出现的教学过失和教学事故进行统计、备案,不定期进行通报。
(三)故意隐瞒本部门教学事故者或发现教学事故拖延不报者,按同类教学事故的责任人对待。
(四)一学期内累计出现两次教学过失者,按一次一般教学事故处理,一学期发生两次一般教学事故者,按一次重大教学事故处理。
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。
研究生部
2007年12月21日